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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0 编辑: 点击:[]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院字〔2018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及各单位印章的管理工作,实现学院印章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坚持依法治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包括院级各类印章、院领导名章、手签章,以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教辅机构等单位的各类印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院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及院内各级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含钢印)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院机构成立或者更名的有关文件,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须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登记,并由党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方可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刻制印章。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印章自然损毁或遗失时,经部门申请、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持由党政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方可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补刻印章。

第八条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刻制印章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呈请主管院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九条 各单位新启用的印章,须由党政办公室发出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补刻的印章启用时,不再另发启用通知;不能继续使用的印章,须送缴党政办公室备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学院党委印章和行政印章(含钢印)对内对外使用。学院党委印章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公函、奖状、政审批件等;学院印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公函,各类合同、协议、证件、证书、聘书、证明、委托书,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等申报材料,以及出国审批、政府采购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钢印用于加盖各类证书、证件照片,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印章是学院各职能部门为履行某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除刊有单位的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单位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院领导名章、手章,属于单位的公务章,用于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有关合同、协议、证书、上报材料等,代表学院领导人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四条 各单位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各单位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及工作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印章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凡以学院党、政名义上报及印发的各种文件,必须履行会签、审核、签发、编号等手续后,方可用印;上报非红头文件印发的各种业务事项工作报告、总结材料等,须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方可用印;

(二)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基金申请、项目、专利、奖励等申报、结题验收的相关材料,经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等重要材料,须由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骑缝章,经学院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用印;合同条款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不采用或不填的条款应在空格处划删除线,否则视为无效;网上审批的协议、合同类文件,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履行相应的用印手续;

(四)以学院名义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由经办部门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工作证等证书或证件,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须附花名册),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六)荣誉证书、奖状、聘书等,须持学院红头表彰文件,方可用印;

(七)教职工到校外单位联系工作、协调事宜须持加盖学院印章的介绍信时,由所在单位出具事由说明,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到党政办公室换取学院介绍信;

(八)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各类证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经所属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九)在校生证明、在校表现证明、征兵入伍政审证明、学籍证明等各类证明,应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须由辅导员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再经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用印;申请雨露计划等补贴的在校生,开具在校生证明时,由二级学院开具相关证明后,须到综合实训中心备案,并加盖部门公章,方可用印;

(十)凡使用院领导名章、手章,须院领导本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十一)学院党、政印章一般不对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须由用印单位委派专人,完备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十二)各单位在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经用印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党政办公室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用印若出现负面影响或意外情况的,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七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对于数量较多的文本,使用学院印章时,可由单位委派专人自行用印,党政办公室专人监印。

第十八条 每次用印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份数、用印部门、审批人、经办人;合同、协议类文件须在学院合同、协议专用登记簿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应骑年盖月,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不能歪斜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必须加盖学院印章。

第二十条 凡需要学院盖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重要文件的签批原件等,用印单位或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院领导签字的原件须留至党政办公室机要档案科,以备查询、存档。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严守纪律,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二十二条 一般不允许出现盖有学院印章的空白凭证。特殊情况需要时,须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特别批准,编号登记,留有存根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须在院内使用,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须派专人全程监督,用印后立即归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印章须指定专人监印,并参照上述规定使用和管理;党政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各类印章进行抽查、核审。

第二十五条 除学院公章外,其他印章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私自签订视为无效,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私用公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学院将依法公布印章废止,并分别追究相关领导和监印人的失职行为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印章丢失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最高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319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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