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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0 编辑: 点击:[]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明确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废止的规范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实现依法治校、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参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院名义公布,对各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学院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院授权相关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学院规章制度,并负责更新和维护学院规章制度管理系统。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宪法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必备性原则。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部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五)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院科学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属暂时使用的可加暂行、试行,但不得使用条例、法规、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规章制度的文体。

规章制度为“暂行”或“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 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解释等程序。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条 各部门结合学院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认为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者是按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工作。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起草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能或与其他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直接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在提交审核前,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先自行核查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的要求;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拟废止的相关规章制度等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核。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含多个参与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核。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规章制度的审核部门。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部门,待起草部门修改、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三条 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核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对直接涉及广大师生员工根本利益或相关部门对其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核部门或工会组织师生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章制度草案,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并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审议申请。

第十五条 送审稿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院长批准上会审议。


第四章 审定与签发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应经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需提交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议题,起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起草部门在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作相关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根据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正稿,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若审议意见中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出大幅度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经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的规章制度,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学院相关公文处理程序,通过电子公文系统进行印发公布。

公布规章制度需明确制定部门、规章制度名称、文号、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规章制度管理系统,及时进行规章制度更新,并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需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五章 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或相关说明,获学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审核部门也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因工作调整涉及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和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废止规章制度时,由起草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党政办公室核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文字修改或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试行”满1年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需修订并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将情况说明提交党政办公室,经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规章制度的审查和清理机制。党政办公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组织对学院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归口处理学院各部门、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按继续适用、修订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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